為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的訴求,特區政府提出透過引入都巿更新概念,在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的基礎上,希望更靈活、更有效地持續推動社區有序活化更新,協助提升居民生活素質。
根據第5/2016號《都市更新委員會》行政法規,都巿更新委員會作為協助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的諮詢機關,負責就一切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,如:都市更新政策的策略及其與其他領域政策的協調;都市更新政策的管理措施;都市更新活動;在都市更新方面所作措施及行動的效果;都市更新範疇的法規、規章草案等發表意見、開展研究、提出方案及建議。
委員會由一名主席、一名副主席及最多二十七名委員組成。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,副主席由土地工務局局長擔任,其他委員包括:行政法務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;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;保安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;社會文化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;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;房屋局局長或其代表;以及最多二十一名公認為傑出的人士。